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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筹建全国辛香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135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1-12 00:00:00 浏览次数:29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新时期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各项事业对标准化工作的新需要,确保完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对标准化工作提出的各项任务,经研究,决定批准筹建全国辛香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135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具体名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委员会组成要求
  (一)技术委员会组成应有广泛代表性。技术委员会原则上应以企业为主体,由来自生产、使用、经销等方面的企业和科研院所、检测机构、高等院校、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学会)、消费者代表、认证机构等相关方的代表组成。
  技术委员会在组成上应具有代表性。涉及产品或与市场密切相关的技术委员会,同一单位担任主任委员(含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含副秘书长)和普通委员的代表各不得超过1人,且秘书长和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二)技术委员会委员应为相关领域专家。技术委员会委员必须是在职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事标准化管理的人员不得在技术委员会担任职务。
  (三)技术委员会委员应达到一定数量。技术委员会应由25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分技术委员会应由15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根据需要技术委员会可设若干顾问委员(不超过5人),由国内知名专家担任。
  (四)工作领域相互关联的技术委员会在组成上应加强联系。分技术委员会组成中应由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职务。
  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领域密切相关的技术委员会,应互派委员。
  二、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程序
  (一)征集委员。筹建单位凭本通知向有关单位发函征集委员,并将征集委员函在本单位和国家标准委网站上公布。各部门、各行业、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技术委员会应积极组织推荐本部门、本行业、本地方和本技术委员会有关专家特别是骨干企业、龙头企业的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
  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向筹建单位推荐,原则上应为相关领域国内权威专家。
  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向筹建单位推荐,原则上应为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骨干企业、龙头企业的代表。
  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向筹建单位推荐,原则上应为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
  副秘书长由相关单位向筹建单位推荐,原则上应为骨干企业、龙头企业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代表。
  委员由相关单位向筹建单位推荐。
  (二)拟定技术委员会组成方案。根据委员征集情况,筹建单位召集包括委员推荐单位在内的有关方面协商形成技术委员会初步组成方案。
  分技术委员会筹建时,所属技术委员会有义务协助筹建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组成方案应征求所属技术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三)研究标准体系框架。筹建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本技术委员会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领域内国家标准体系框架进行研究,形成本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框架表初稿,用于指导技术委员会申报国家标准项目等工作。
  (四)准备技术委员会成立相关材料。秘书处组织有关专家填写《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件2),填写《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见附件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见附件4)和《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及办公条件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见附件5),并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本通知规定及国家标准委对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支持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要求起草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和近几年工作计划(包括拟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及其进度安排,拟组织或参加的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等),报筹建单位核准。
  (五)申报成立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并将成立技术委员会相关材料及申请成立文件(范文见附件6)报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委将按有关原则对技术委员会成立方案进行审核批复。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筹建单位限期调整。
  三、其他事项
  筹建单位在技术委员会筹建过程中应与国家标准委保持密切联系,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和协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家标准委反映技术委员会筹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相关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
  联系人:李治平
  电  话:010-82260705  传真:010-82260700
  E-mail:Lizp@sac.gov.cn

  附件:1.批准筹建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单
     2.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4.全国专业标准化委员会委员汇总表
     5.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及办公条件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
     6.报送技术委员会成立方案文件范文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批准筹建全国辛香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135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1-12 00:00:00 浏览次数:29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新时期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各项事业对标准化工作的新需要,确保完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对标准化工作提出的各项任务,经研究,决定批准筹建全国辛香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135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具体名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委员会组成要求
  (一)技术委员会组成应有广泛代表性。技术委员会原则上应以企业为主体,由来自生产、使用、经销等方面的企业和科研院所、检测机构、高等院校、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学会)、消费者代表、认证机构等相关方的代表组成。
  技术委员会在组成上应具有代表性。涉及产品或与市场密切相关的技术委员会,同一单位担任主任委员(含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含副秘书长)和普通委员的代表各不得超过1人,且秘书长和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二)技术委员会委员应为相关领域专家。技术委员会委员必须是在职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事标准化管理的人员不得在技术委员会担任职务。
  (三)技术委员会委员应达到一定数量。技术委员会应由25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分技术委员会应由15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根据需要技术委员会可设若干顾问委员(不超过5人),由国内知名专家担任。
  (四)工作领域相互关联的技术委员会在组成上应加强联系。分技术委员会组成中应由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职务。
  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领域密切相关的技术委员会,应互派委员。
  二、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程序
  (一)征集委员。筹建单位凭本通知向有关单位发函征集委员,并将征集委员函在本单位和国家标准委网站上公布。各部门、各行业、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技术委员会应积极组织推荐本部门、本行业、本地方和本技术委员会有关专家特别是骨干企业、龙头企业的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
  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向筹建单位推荐,原则上应为相关领域国内权威专家。
  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向筹建单位推荐,原则上应为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骨干企业、龙头企业的代表。
  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向筹建单位推荐,原则上应为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
  副秘书长由相关单位向筹建单位推荐,原则上应为骨干企业、龙头企业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代表。
  委员由相关单位向筹建单位推荐。
  (二)拟定技术委员会组成方案。根据委员征集情况,筹建单位召集包括委员推荐单位在内的有关方面协商形成技术委员会初步组成方案。
  分技术委员会筹建时,所属技术委员会有义务协助筹建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组成方案应征求所属技术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三)研究标准体系框架。筹建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本技术委员会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领域内国家标准体系框架进行研究,形成本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框架表初稿,用于指导技术委员会申报国家标准项目等工作。
  (四)准备技术委员会成立相关材料。秘书处组织有关专家填写《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件2),填写《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见附件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见附件4)和《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及办公条件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见附件5),并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本通知规定及国家标准委对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支持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要求起草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和近几年工作计划(包括拟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及其进度安排,拟组织或参加的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等),报筹建单位核准。
  (五)申报成立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并将成立技术委员会相关材料及申请成立文件(范文见附件6)报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委将按有关原则对技术委员会成立方案进行审核批复。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筹建单位限期调整。
  三、其他事项
  筹建单位在技术委员会筹建过程中应与国家标准委保持密切联系,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和协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家标准委反映技术委员会筹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相关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
  联系人:李治平
  电  话:010-82260705  传真:010-82260700
  E-mail:Lizp@sac.gov.cn

  附件:1.批准筹建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单
     2.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4.全国专业标准化委员会委员汇总表
     5.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及办公条件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
     6.报送技术委员会成立方案文件范文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